上海一女子離婚4年后,在酒店將兒子勒死并上吊自殺,事發后,女子前夫將女方父母告上法庭,索賠148萬余元。8月19日,南都發文人從該案判決書中了解到,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在繼承女兒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146萬余元。
單親媽媽酒店內勒死兒子后上吊自殺,前夫向女方父母索賠148萬
據該案判決書顯示,張某1與張某2于2015年2月28日協議離婚,兩人的兒子張某某隨母親張某2共同生活。2019年8月7日,張某2帶兒子入住蘇州某酒店。2019年8月8日下午,110接到報警后出警,勘查后發現張某2吊死在酒店房間內,張某某死在房間浴缸內。
同日,警方決定對張某某被故意殺害案立案偵查。經法醫鑒定,張某某系因頸部遭受繩索類物壓迫致機械性窒息死亡。2019年8月22日,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警方對張某某被故意殺害案作撤案處理。
事發一個月后,張某1將前妻父母告上法庭。張某1訴稱,其與張某2于2008年8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瑣事,雙方感情破裂協議離婚。2019年8月7日,張某2帶兒子張某某入住蘇州某酒店,入住當晚張某2將兒子勒死后上吊自殺,現相關刑事案件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銷。
張某1稱,兒子張某某的死亡給其帶來了無法彌補的精神損害,張某2應對張某某的死亡結果承擔全部責任。其作為張某某的法定繼承人,要求張某2父母在繼承女兒的遺產范圍內賠償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8萬余元。
被告人張某2父母辯稱,公安機關只認定張某2是犯罪嫌疑人,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張某2殺害了張某某,主張張某2是直接侵權人缺乏依據。即使認定是張某2殺害張某某的,但本案屬特殊的侵權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需要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代理費,故該案中只需賠償喪葬費。
張某2父母認為,若法院支持死亡賠償金,則他們兩人也應參與分配。因為兩人也是受害人張某某的近親屬,且張某某自出生起就由兩人一手帶大,關系比較緊密,故即便按照繼承法相關規定處理,因兩被告對張某某生前有照顧,也可以適當分配遺產。
此外,張某2父母稱,張某1常年對兩被告和張某2騷擾辱罵,甚至毆打,若不是張某1出軌他人,也不會導致現在這種狀況,故張某2和張某某的死亡,張某1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女方父母在繼承女兒遺產范圍內賠償146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公安機關的撤銷案件決定書可以證明,受害人張某某的死亡與張某2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張某某的死亡系犯罪嫌疑人張某2所致。而公安機關也對整個案件進行詳細調查后,在犯罪嫌疑人自殺的情況下才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的,并不是未查清該案事實。
關于兩被告提出該案是刑事案件,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賠償范圍的辯稱意見,該院認為,張某2殺害被害人張某某后自殺,該刑事案件因張某2的死亡而被撤銷,已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張某2在涉嫌犯罪后選擇自殺,逃避了國家公權力的審判,對受害人的近親屬而言已經無法通過刑事訴訟實現公平正義和精神上的撫慰,故該案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確定賠償范圍,兩被告的上述辯稱意見缺乏依據,該院不予采納。
關于兩被告提出也有權分配死亡賠償金的辯稱意見,于法無據,該院不予采納。關于兩被告提出原告對張某某的死亡負有一定責任的意見,亦缺乏依據,該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告作為張某某的近親屬主張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代理費均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
因張某2已死亡,其賠償責任依法應以其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兩被告作為張某2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張某2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該院一審判決,張某2父母在繼承張某2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146.3472萬元。
采寫:南都發文人 馬銘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