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們市人民法院調解解決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順利的化解了老張和老劉之間的矛盾,同時也解開了雙方心中的疙瘩。
老張在圖們市有一處閑置的房屋,想著可以掙點零花錢,于是將該房屋出租給了老劉,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為每年2000元,但未約定租賃期限。第二年,老張找到老劉,告知其不打算繼續出租該房屋了,要求老劉盡快搬離。老劉以雙方并未約定租賃期限,并且自己對該房屋進行了修繕為由,拒絕搬離。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半年過去了,老張看老劉還是沒有搬走,也沒有支付租賃費,一怒之下報了警。在派出所、司法所共同調解未果后,老張將老劉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與老劉的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賃費。
在送達過程中,承辦法官了解到老劉突患疾病,剛剛出院,無法到庭應訴,于是主動與老劉的兒子小劉取得聯系,前往老劉的家中,幫助老劉辦理了委托手續,并對老劉的家庭狀況進行了詳細的了解。
原來老劉與小劉父子二人相依為命,靠從事房屋裝修工作為生,沒想到老劉突發腦出血,現臥床不能自理,小劉要一邊工作一邊照顧老劉,小劉表示因為父親生病導致生活較為拮據,希望能與老張協商解決糾紛。
承辦法官將老劉的情況及小劉的想法告知了老張,并積極開展調解工作,努力打開老張的心結。老張表示理解老劉現在的困境,同意延長老劉搬離的時間,并減免部分租賃費用,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小劉當庭向老張支付了租賃費,并感謝老張的理解和讓步。
法官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七百三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來源丨東亞經貿新聞記者 周東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