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11月22日消息(感謝 王康景)10月21日上午,海口一女子騎電動車送孩子上幼兒園后,途經金盤路與坡巷路交叉口附近,與一停放路邊小貨車碰撞,疑被貨車上載有得金屬物品切割到頸部動脈,不幸當場身亡。事發后海口交警部門暫扣貨車及物品,對事故進行調查。11月22日,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顯示,涉事雙方均有違法交通行為需負同等責任。
感謝從事故遇難女子丈夫提供得《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看到,根據交警調查認定事發經過為:當時涉事女子劉某駕駛電動車在海口龍華區金盤路一號幼兒園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進入金盤路時,未確保安全駕駛,碰撞到當事人(小貨車司機李某)駕駛停放在金盤路非機動車道內得瓊AD56**1輕型倉柵式貨車裝載超出車廂得不銹鋼材料,造成劉某當場死亡及車輛受損。
認定書還列出了11份諸如事故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材料,并分析事故形成得原因認為,事故發生是由于當事人劉某駕駛電動車未確保安全駕駛及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造成得;當事人李某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停放及載物超長得違法行為也是造成事故得原因。
交警部門綜合以上情況和相關法規認為,當事人劉某和李某得交通違法行為在本次事故中所起作用基本相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相關內容,認定事故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對此,劉某丈夫魏先生對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認為事發時其愛人駕駛電動車速度并不快,而且事發時存在因為貨車所載金屬物品在陽光照射下對妻子視覺造成無法辨別得問題,且貨物沒有設置醒目標識等等。魏先生稱不認可事故認定內容,目前已經向有關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對事故進行復核。